業內人士認為,中國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強制推行力度,解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效需求不足、技術力量不足和制度支撐不足的難題,促進環境污染治理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近年來在一些地方試點中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由于相關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傳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遭遇諸多尷尬,推行過程步履維艱?!苯?,在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主辦的“2010中國綠色經濟政策高層研討會”上,針對“綠色保險”,環保部核安全總工程師楊朝飛道出了自己的隱憂。
綠色保險”又稱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其本意為企業一旦發生意外污染事件,保險公司將為受害者及時提供賠償,如此一來,企業既避免了破產危機,政府也減輕了財政負擔,而保險公司也能從“多收益、少賠償”中獲得公司利益。
在楊朝飛看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在政府監督和指導下運行的一項獨立的市場活動,是在法制和價值規律的雙重影響下的合作契約,是讓環境風險下降,經營利潤上升的一種新型保險,其實施有利于建立污染事故救助機制,減輕政府的負擔,也有利于擴大社會監管力量,降低環境污染的風險,提高應對環境風險的能力。
然而,被專家一致看好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近幾年卻步履蹣跚。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中竺認為,作為一項“綠色保險”制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雖然得到了一定的重視,但試點工作“雷聲大、雨點小”,其可以概括為“三個不足”:有效需求不足、技術力量不足和制度支撐不足。
湖南省環保廳副廳長謝立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三個:一是法律法規欠缺。目前國家層面的環境責任險的依據只有《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的高度。二是推行環境責任險缺乏強制力。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涉及公眾利益,造成的生命、財產和環境損害嚴重,肇事者往往無力承擔賠償,最終還得靠政府買單。而企業認為自己的環境污染風險防范措施已經到位,盡管環境風險事故時有發生,但總認為不會發生在自己頭上,主觀上不愿意投保,沒有安排資金計劃,缺乏長期、有效的機制。三是投保企業少,使保險公司承擔較大風險。建立環境責任保險主要是通過眾多企業的參保來化解少數企業的高額賠償負擔。但由于投保企業少,其很難形成規模,而沒有一定規模,要實現環境風險的分散和分擔就會很難。
陳中竺表示,在當前社會經濟加快轉型、環境污染問題得到越來越廣泛重視的形勢下,中國應盡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擴大制度覆蓋面,使環境污染責任險在促進我國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發揮積極作用。